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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對《長安鎮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單位:長安鎮
征集時間:2018-10-22至 2018-11-02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北京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893號)文件出臺,東莞入圍第三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為響應落實新政策,加快我鎮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現將《長安鎮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12日前,將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地址:東莞市長安鎮德政中路218號鎮政府大樓905

郵政編碼:523846

傳真:85534511

電子郵箱:fzb@dgca.gov.cn


長安鎮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東莞市創建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實施方案》(東府辦〔2015〕42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72號)的精神,為引導長安鎮電子商務集聚發展,完善電子商務產業鏈,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銷售企業、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和電子商務創新型企業。

電子商務銷售企業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或其他信息網絡)直接從事電子商務銷售,獨立核算和依法納稅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自建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官網、網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網店)等進行銷售的企業。

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是指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獨立核算和依法納稅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大宗商品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電子商務供應鏈綜合服務企業、電子商務代運營服務、電子商務策劃設計和咨詢服務、電子商務培訓服務、電子商務安全服務、電子商務認證和信用服務等企業。

電子商務創新型企業是指面向企業、個人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互聯網金融、遠程教育、醫療、交通、家政、娛樂等服務的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

第三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扶持電子商務發展的專項資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競爭,公開透明。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公開透明,廣泛接受監督。

(二) 扶強扶優,鼓勵規范。專項資金優先扶持效益好、產出高、稅源多的重點項目,當年度申請數量和金額超過財政安排的資金預算額度時,將進行擇優分配。

(三) 創新機制,高效科學。專項資金使用必須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基本導向,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績效觀念,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 對納入市“一事一議”的重大項目、龍頭企業總部引進、電子商務投資項目等列入長安鎮“一事一議”事項,經鎮委、鎮政府研究批準后另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長安鎮推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長安鎮電子商務發展有關工作,并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商務局。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有關園區和企業的認定,專項資金受理申請、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 項目認定基本條件及企業義務

第六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項目,企業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申請企業須在長安鎮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電子商務或電子商務相關活動;

(二)申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申請企業近3年來無違法違規紀錄以及無涉及重大法律糾紛;

(四)申請企業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簽名的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對弄虛作假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企業所需承擔義務:

(一)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機構)要嚴格落實專賬管理制度,收到資助或獎勵資金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對資助或獎勵資金的支出建立輔助明細臺賬,單獨核算,確保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二)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機構)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統計工作,定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須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于資金下達次年的9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鎮商務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請企業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四章 獎勵對象和額度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經領導小組認定的長安鎮電子商務園區及運營機構,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從事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分為五類: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獎勵、電子商務企業獎勵、電子商務人才獎勵、電商行業協會及機構資助、跨境電商獎勵。

第十條 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類獎勵:

(一)電子商務園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統一物業管理、運營機構、電子商務企業運營所需的配套服務設施,園區吸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含第三方服務企業)超過30家,電子商務企業入駐面積占出租面積60%(含)以上的電子商務園區的經營主辦機構,經審核評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按入駐電子商務企業實際租用面積計算,給予園區主辦方一次性最高50萬元的獎勵。該類目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大型專業市場設置2000平方米以上場地作為電商企業和配套服務專用場地,統一物業管理,具備電子商務企業運營所需的配套服務設施,場內注冊電子商務企業超過20家,經審核評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按入駐電子商務企業實際租用面積計算,給予園區主辦方一次性最高20萬元的獎勵。該類目年獎勵金額不超過40萬元。

(三)電商園區引進或新建電商運營服務中心、電商產品體驗中心、網絡電商孵化中心、電商品牌孵化中心、智能倉儲物流中心和綜合配套服務中心等功能配套中心,符合條件的,給予投資運營方補貼,補貼標準為投資建設費用的50%,每個功能中心最高補貼10萬元。該類目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 電子商務企業獎勵:

(一)傳統制造企業自建電子商務平臺,組建電子商務業務部門、團隊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開展產品網上銷售,上線后正常運營滿1年,年應稅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及以上,線上銷售占比20%及以上,經領導小組評定予以平臺一次性不高于30萬元獎勵。該類目年獎勵金額不超過90萬元。

(二)入駐經認定的電子商務園區,正常運營滿1年或以上的,管理規范,財務健全,年應稅營業收入不少于60萬元的電子商務運營企業、專業配套服務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相關行業組織可以享受如下運營租金補貼,該類目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入駐經認定的電子商務園區的電子商務運營企業及專業配套服務企業,給予500平方米以內辦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50%、第二年房租最高40%、第三年房租最高30%的租金補貼。補貼計核的房租標準不高于企業所在區域租金的市場價格。

(三)獲得國家、廣東省、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稱號的電子商務園區或電子商務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園區或企業進檔升級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人才獎勵:

(一)扶持經認可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機構為我鎮電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輸送、創業培訓提供良好的服務平臺。經培訓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課程經電子商務協會認可且培訓課時在42小時以上)獲得結業證書的,給予培訓機構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訓獎勵。

經培訓的電子商務人才輸送到鎮內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培訓機構1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經培訓的電子商務人才6個月內成功入駐鎮內創業孵化基
地或電商園區創業的給予培訓機構2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訓獎勵。單個培訓機構獲得獎勵不超過30萬元。該類目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企業引進電子商務高端人才,對長安鎮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企業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參照《長安鎮“優才卡”制度實施方案(2017年修訂)》中享受相關政策優待。

第十三條 電商行業協會及機構資助:

(一)每年對長安電子商務協會資助80萬元,主要用于協會開展各類免費電子商務知識培訓、業務技能培訓;組織策劃電子商務業務技能大賽;開展電子商務項目宣傳策劃推廣活動;組織開展電子商務行業經驗交流、論壇、沙龍、業務拓展服務對接等活動,特別是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如阿里巴巴、中國制造、環球資源等)進行電子商務業務活動對接工作。該協會每年年初需向領導小組提交當年的活動計劃,經審核評定后實施。

(二)對入駐經認定的電子商務園區的電子商務相關行業組織,前三年給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內最高50%的租金補貼。補貼計核的房租標準不高于所在區域租金的市場價格。

(三)對在商務部門備案的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商會),在鎮內舉辦已報備手續的電子商務系列活動,按項目實際支出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專家勞務費(含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萬元;每個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商會)每年累計最高資助20萬元。

(四)對在長安鎮承辦“長安好產品”跨境電商產品洽談會的企業或機構,經領導小組審核,按活動實際策劃推廣組織費用進行資助。該類目年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五)會議、活動補貼。在長安鎮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電商會議、沙龍、展會或論壇的企業或機構,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文書及活動方案的,按舉辦活動經費的50%對承辦企業或機構給予補貼,該類目年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六)對在長安鎮舉辦跨境電子商務創業大賽的企業或機構,能為長安鎮培養電子商務技能型人才起到積極推動作用的,經領導小組審核,按活動實際策劃推廣組織費用進行資助,該類目年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七)對策劃承辦推廣“長安飾品”、“長安3C電子”、“長安機械模具”等三大“長安電子商務優勢產業帶”或“長安特色館”的企業或組織機構,經領導小組評定的,按項目實際策劃、推廣等費用進行資助,每年對“產業帶”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20萬元。

    (八)由鎮商務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舉辦的各類交流會、洽談會、對接會、宣講會,按照實際費用予以全額資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相關協會組織的經商務部門備案的電子商務類境內外參展,符合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會支持政策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資金資助。該類目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跨境電商獎勵

(一)長安鎮制造企業入駐亞馬遜、阿里巴巴國際站及速賣通、網易考拉海購、京東全球購、蘇寧海外購、dhgate、Wish、eBay、Lazada、Newegg、jollychic等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線后正常運營滿1年,年應稅營業收入達300萬元或以上,且支付給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服務費(含平臺會員費、平臺租用費、技術服務年費、交易傭金、廣告推廣費)合計超過3000元(含)以上的,經領導小組評定予以服務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多享受3家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年度服務費補貼,補貼比例不超過其實際繳納年度服務費總額的5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萬元。該類目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企業自建“海外倉”、境外體驗店、O2O境外展示廳和境外配送網店且運營時間滿一年以上的,總營業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給予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總營業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給予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總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給予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該類目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對搭建跨境商品展示交易平臺,集中展示本鎮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產品,整合重點跨境產業數據包的企業或機構予以最高50萬元的資助。該類目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出口產品在境外注冊自有品牌商標,對其相關商標注冊服務費予以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資助,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該類目年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 本專項資金每年定期組織申報和受理,具體的受理與申報截止時間以當年受理申報通知為準。受理申報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網上公告等形式發布,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同一企業每年只限申請同一類別中的一項資助獎勵或補貼,符合要求的企業按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資助。

  第十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或補貼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況資料

企業的營業執照或民間組織登記證復印件,若平臺類企業還需提供網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ICP備案證復印件;如文件內容為外文,必須后附中文翻譯件。

(二)企業申請補貼的金額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必須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并與原件核對無異。

  第十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或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企業根據當年申報通知要求,認真填報申報材料。

(二)申請企業將書面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統一用A4紙一式二份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數據報送長安鎮商務局,經初審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三)評審通過后,由長安鎮商務局擬定獎勵計劃并進行社會公示。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下達獎勵補貼通知,長安財政分局按獎勵補貼計劃撥付獎勵資金或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 申請企業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項目檢查和審計監督,定期提供有關企業統計數據,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除追回項目資金外,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十九 違反規定騙取專項資金的企業,取消其三年內申報鎮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獲得專項資金的對象要嚴格落實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 經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長安財政分局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款手續,并定期會同領導小組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 專項資金由長安財政分局實行總量把關,具體項目資金可根據實際需要,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進行適當調配,并報長安財政分局備案。

第二十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項目評審認定和獎勵資金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 本辦法由長安鎮人民政府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辦法有效期滿后,在有效期內獲審批通過的獎勵對象,在資格存續期間和獎勵期限內繼續給予獎勵。

第二十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12月31日。實施期間,東莞市長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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