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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鎮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 (征求意見稿)
征集單位:長安鎮
征集時間:2018-10-11至 2018-10-25

為進一步規范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決策水平,現將《長安鎮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0月25日前,將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地址:東莞市長安鎮德政中路218號鎮政府大樓905室

郵政編碼:523846

傳真:85534511

電子郵箱:fzb@dgca.gov.cn


長安鎮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鎮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起草(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綜合評價和估量,由此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實施、延續、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活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合法、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前、實施后的風險評估,分別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起草(承辦)單位、實施單位具體組織,并對評估結論負責。(以下簡稱評估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起草(承辦)單位的,由負責牽頭的單位為評估機關,其他單位參與、配合。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估機關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評估。


第七條  評估機關可以根據評估實際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收到請求后,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數據和材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實施的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  評估機關應當在評估工作啟動后三個月內形成評估報告。評估機關應當在評估報告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決策前風險評估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前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據;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三)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絕大多數群眾利益的符合程度;

    (四)大多數相對利益主體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安全、穩定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六)決策的風險等級和可控程度,相應的預防和化解措施;

    (七)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前風險評估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需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成立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與方法;

    (三)采取問卷調查、民意測驗、重點走訪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的意見;

    (四)對收集掌握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風險程度和可控程度;

    (五)確定風險等級,作出風險評價,提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制定相應


防范措施;

(六)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七)報鎮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八)提交鎮政府研究審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及其過程;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及其可控性;

    (五)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六)風險評估結論和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對策建議。

    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由評估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十二條  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鎮政府集體討論、作出決策。

決策實施情況評估

第十三條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或者決策執行期限進行。

                 

      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決策引起社會各方強烈不滿或者決策執行主辦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實施情況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開展決策實施情況評估工作。


      沒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決策執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數)或者沒有規定執行期限的,每滿5年評估一次;決策執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數)10年以下的,每滿3年評估一次;決策執行期限不足3年的,決策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開展評估。


第十四條  決策實施情況評估可以根據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五條  決策實施情況評估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開展:


(一)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政策規定相一致,是否與相同位階的其他重大行政決

策相協調;

(二)決策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決策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達到決策目標和預

期效果;

(三)決策實施的利與弊分析評價;

(四)公眾(尤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對決策實施的滿意度。


第十六條  決策實施情況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評估機關應當成立評估工作小組,結合評估工作實際需要邀請決策相關部

門和機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代表參加。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調查提綱,調查決策實施情況,收集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調查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五)將評估報告提交鎮人民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七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基本情況;

   (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四)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

   (五)評估結論及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暫緩、停止的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鎮人民政府決定采納評估報告中關于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按照相關程序執行;決定采納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工作方式等建議,評估機關及時進行研究落實。


第十九條  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的,評估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

評估機關和受委托評估機構不得預設評估報告結論,不得按照評估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  評估機關應當為評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配合評估機關的評估工作,由評估機關提請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

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干擾評估機構評估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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