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現將《長安鎮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0月24日前,將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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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鎮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相關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長安鎮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征求意見稿)》內的事項。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遵循國家法制統一原則、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原則、職權與責任相一致原則。
第四條 鎮法制辦負責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鎮黨政辦負責將重大行政決策轉鎮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提交鎮人民政府審議。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依照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
第五條 承辦單位提請鎮人民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請示材料報送鎮黨政辦?! ?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報送鎮黨政辦前,須先由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并附在請示材料中。
第六條 鎮法制辦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要求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及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成本效益風險分析等;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三)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應當舉行聽證的提供聽證材料;
(四)省市內外相同或相似事項的有關資料;
(五)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需要的資料。 承辦單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鎮法制辦可建議黨政辦作退件處理,造成的后果由承辦單位承擔。
第七條 鎮法制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
(三)組織鎮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論證和研究,聽取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四)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專家、公眾等各方面意見。
第八條 鎮法制辦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鎮政府職權范圍;
(二)決策的形成過程是否經過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規定;
(四)是否與我鎮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協調、銜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
第九條 鎮法制辦應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間。 鎮人民政府確因緊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決策的嚴肅性,除個別緊急事項外,一般應為合法性審查預留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時間。
第十條 鎮法制辦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鎮法制辦參與協調會、座談會等有關會議發表的意見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不得作為合法性審查意見使用。
第十一條 對于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參與合法性審查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審查事項的內容。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合法性審查或未采納法律審查意見導致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審查意見不當,導致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