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鎮關于暫停執行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局關于推動專利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強化有利于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政策導向,推動專利適度合理增長,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根據《東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調整專利資助政策強化專利質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東知〔2018〕91號)文件要求,嚴格按照“授權在先,部分資助”原則調整專利資助政策。為此,《長安鎮推動科技創新資助辦法》(長府〔2015〕41號)中第七章的發明專利資助政策現擬取消,不再執行,現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2月29日前,將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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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鎮推動科技創新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 提高綜合科技實力,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發展,推進建設科學、和諧發展創新型城鎮進程,結合我鎮實施創新驅動和“一改兩區三提升”發展戰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是指通過國家、省、市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由獨立法人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育及相關科技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在我鎮轄區內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并在企業科技創新、研發投入、服務平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資助范圍:
1、企業違反國家稅收、安全生產、環保、社保、勞動、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未滿兩年的;
2、企業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3、企業在三年內申報國家、省、市和鎮資助項目中有違規申報行為的;
4、企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被鎮認定為不應列入的。
第五條 對本辦法中未列入資助范圍,或因上級部門政策調整、新政策出臺等變化影響未能涵蓋,但確屬上級部門立項批準,并符合我鎮科技創新的具體項目,可由鎮政府研究決定是否給予資助并確定資助額度。
第二章 資助項目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的資助項目包括:科技計劃項目資助、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資助、科技(專利)獎資助、科技企業認定資助、發明專利資助、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資助、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資助、產學研合作資助、引進科研人才資助、研發投入經費資助和創新創業資助等。
第三章 科技計劃項目資助
第七條 通過對科技計劃項目資助,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我鎮科技和產業融合,加快建設創新型經濟強鎮。
第八條 本辦法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列入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通過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由獨立法人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
第九條 對經國家、省、市認定為科技計劃項目,按市財政立項資助金額1:0.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資助
第十條 通過對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的資助,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促進我鎮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資助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是指通過國家、省、市認定,并獲得市財政資助的企業研發機構,或已通過市科技部門審核同意企業自建研發機構備案登記的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
第十二條 對經國家、省、市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75萬元、50萬元資助,每家企業該項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資助,累計資助不超過100萬元;已通過市科技部門審核同意企業自建研發機構備案登記的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每家資助2萬元。
第五章 科技(專利)獎資助
第十三條 通過對科技(專利)獎的資助,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促進我鎮科技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資助的科技(專利)獎是指通過國家、省、市科技(專利)主管部門評審授予,并獲得市財政資金的獎勵。
第十五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專利金獎或優秀獎的企業,按市財政資助金額1:0.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六章 科技企業認定資助
第十六條 通過對科技企業的認定,為我鎮培養一批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示范帶動性強的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七條 本辦法資助的科技企業認定是指獲得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專利優勢企業。
第十八條 對被認定為創新型企業、專利優勢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 對獲得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首次通過認定的予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通過復審或重新認定的予以一次性獎勵5萬元,進入省高企培育庫的予以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七章 發明專利資助
第二十條 通過重點對發明專利進行資助,激勵企業對創新成果進行專利保護,提高我鎮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資助的發明專利是指企業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
第二十二條 國內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每件資助5000元,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發明專利清零的可再資助5000元。對獲得發明專利獎勵的企業,每年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八章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資助
第二十三條 通過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進行資助,有助于企業了解、掌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和審核的專業知識及技能,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和綜合實力,推動企業實現發展模式優化升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資助的貫標企業是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并獲評審機構認證達標的企業。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達標的企業,每家資助10萬元。
第九章 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資助
第二十六條 通過對認定高新技術產品進行資助,鼓勵企業專利技術向產品轉化,加快專利技術的實施,實現專利價值,促進我鎮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品牌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資助的高新技術產品是指企業上一年度獲得廣東省科學與技術廳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第二十八條 省高新技術產品獲得認定后,每件資助3000元。對獲得省高新技術產品獎勵的企業,每年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章 產學研合作資助
第二十九條 通過對產學研合作項目進行資助,有利于突破制約我鎮產業升級的關鍵核心技術,發揮高校和研究機構等公共科技創新資源作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資助的產學研項目分兩類,第一類是指由國家、省、市立項并獲得市財政資金資助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第二類是指在市、鎮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校企對接活動中成功對接,并簽訂校企合作合同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產學研合作項目獲得立項后,按市財政立項資助金額1:0.5的比例給予資助,對獲得該類產學研合作項目的企業,每年該類別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第二類產學研合作項目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按每個合同補助5000元標準,每家企業每年該類補助最高10000元。
第十一章 引進科研人才資助
第三十二條 通過對企業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建設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進行資助,有利于企業依托院士、博士后等高端人才幫助解決技術難題,提升企業科技人員素質,實現科研人才積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資助的創新科研團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指的是由國家、省、市科技、人力資源部門批準建立的科研人員組織。
第三十四條 創新科研團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經批準建立后,一次性資助10萬元。對獲得科研人才資助的企業,每年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章 研發投入經費資助
第三十五條 通過對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的資助,有利于促進我鎮全社會研發投入經費快速增長,提升我鎮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資助的研發投入經費分兩類,第一類指的是企業填報相關報表核算且國家相關部門最終審定后的有研發(R&D)經費投入;第二類指的是經市核定的企業研發實際投入經費。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第一類資助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對符合第二類資助條件的企業按以下公式進行補助:獲得市企業研發財政補助金額×系數(當年鎮財政預算企業第二類研發投入資助經費總額/全鎮所有獲得市企業研發財政補助總額)。對獲得研發投入經費資助的企業,每年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章 創新創業資助
第三十八條 通過對創新創業項目的資助,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加快創新驅動步伐,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緊密結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獎勵的創新創業項目是指參加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項目),并獲得市財政獎勵的項目。
第四十條 企業創新創業獲得獎勵后,按市財政獎勵金額1:0.5的比例給予資助。對獲得創新創業資助的企業,每年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十一條 由鎮科技辦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制定預算和申報指南,受理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申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認定、審查,編制年度項目資金計劃預算等。鎮財政分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專項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 鎮科技辦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的專項資金預算計劃,鎮財政分局負責審核預算和做好資金預算管理。
第四十三條 科技創新資助申請和審批流程:
(一)申請人根據鎮科技辦發布的企業科技創新資助申請通知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在規定申請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由鎮科技辦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視為放棄申請。
(三)形式審查合格的資助項目,由鎮科技辦對項目進行核查,確定擬資助項目及資助額度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由鎮科技辦會同鎮財政分局聯合下達資助經費撥付通知,并由鎮財政分局將資金撥付給資助企業。
第十五章 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申報企業應據實報送申報資料。對以欺詐、蒙騙等非法手段獲得支持的,除了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財政支持資金外,永久取消該企業申請鎮財政支持的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獲得專項資金資助后實行??顚S?,鎮科技辦組織、指導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并將每年專項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和有關檢查結果上報鎮政府,由鎮財政分局根據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鎮科技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