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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對《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單位:長安鎮
征集時間:2017-11-20至 2015-12-08

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加快建設我鎮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鎮科技辦制定了《長安鎮推動科技創新資助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長安鎮推動科技創新資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郵寄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


  地址:東莞市長安鎮德政中路218號人民政府九樓905室,郵政編碼:523846
  傳真:85534511
  電子郵箱:fzb@dgca.gov.c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加快建設我鎮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托新型研發機構、重點企業、社會資本建設孵化器,進一步加快全鎮孵化器建設,努力實現到2018年,全鎮孵化器數量達到3家,孵化企業超過100家。
    第三條  建立孵化器建設統籌協調機制,科技、黨政、經信、商務、民營、招商、重大、財政、人力資源、國土、住建、規劃、房管、三舊、金融、各社區、集團公司等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協同推進孵化器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鎮財政設立孵化器扶持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孵化器、孵化企業、孵化投融資機構、創業導師等,經“一事一議”方式報鎮政府審批。


第二章  孵化器扶持


  第五條  孵化器補貼類資助
  凡申請資助的孵化載體均需通過市級孵化器載體認定,經認定后第二年起,在其有效期內可每年向市申請經營后補貼,鎮按市財政補貼金額20%進行資助,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類資助。補貼內容包括:
  1、新增孵化面積后補貼:按照新增孵化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以每100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一次性補貼。新增孵化面積以在孵化企業實際租用面積(租約需半年以上)為準;新增公共服務面積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2、設立眾創空間后補貼:對全額投資設立眾創空間的孵化器,按照投資額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購買孵化服務后補貼:通過集中購買為在孵化企業提供設計、開發、試驗、工藝流程、裝備制造、檢驗檢測和標準化等技術服務以及工商、法律、財稅、金融、知識產權等服務的,按照孵化器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的10%給予補貼,每個孵化器年度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支持學生創業后補貼:接納5個(含)以上大學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冊或畢業不超過兩年的大專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創業企業的孵化器,專項資金按照每家創業企業6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創業指導資金補貼,專項用于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個孵化器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5、支持創業導師后補貼:孵化器需聘請一批創業導師,專項資金按照每位創業導師6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創業指導資金補貼,專項用于為在孵項目、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個孵化器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6萬元,創業導師不能在不同孵化器重復享受資助。


  第六條  孵化器獎勵類資助
 ?。ㄒ唬┓趸髟u定獎勵
  1、對新評定為A檔、B檔、C檔的市級孵化載體,給予100萬元、6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已評定的孵化器,其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撥獎勵資金。每個市級孵化器評定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和國家級孵化器分別給予150萬元和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通過國家級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應的獎勵,但不重復享受;已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在省級孵化器運營評價中被評為C級或以上的,可享受相應的獎勵,但不重復享受。每個孵化器認定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50萬元。
  3、對已獲得的國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8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試點單位的給予一次性40萬元的獎勵。每個“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80萬元。
 ?。ǘ┓趸鹘洜I獎勵
對在省級孵化器運營評價中被評為A級的孵化器,給予5萬元績效獎勵,可每年申請。
 ?。ㄈ┓趸鞲咝录夹g企業認定獎勵
對實際入駐經認定的孵化器的在孵化企業(孵化3個月以上)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每增加一家獎勵2萬元。
 ?。ㄋ模┓趸鞣趸髽I畢業落戶獎勵
  1、企業畢業離開孵化器后在長安落戶發展兩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10%并實現盈利的,按每家5萬元一次性獎勵該企業所畢業的孵化器。
  2、對本鎮孵化器在境外設立(或合作設立)海外孵化器(含虛擬孵化器),成功引進海外孵化企業(孵化3個月以上)在長安落戶發展兩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10%并實現盈利的,按每家20萬元一次性獎勵該孵化器。
 ?。ㄎ澹┓趸鳟厴I企業上市(掛牌)獎勵
  對孵化企業畢業后3年內成功上市(掛牌),且總部在長安,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該企業駐留時間不少于兩年的孵化器一次性獎勵:在新三板掛牌1家企業獎勵10萬元;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業獎勵20萬元。同一家企業獎勵不累加。
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類資助。


第三章  孵化企業、孵化投融資機構扶持


  第七條  在孵企業場租補貼
  市對在孵企業按照實際租用孵化面積給予最長兩年的場租補貼,鎮配套對在孵企業場租高于市補貼標準部分進行補貼,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最高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5元,最大補貼面積200平方米。


    第八條  在孵企業貸款擔保費用補貼
    對在孵企業在銀行貸款過程中產生擔保費用的,按照企業所付貸款擔保費給予最高80%的補貼,已享受各級財政貸款擔保補貼部分應予扣除,每家在孵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孵化企業認定獎勵
  孵化企業在孵化期間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條  入孵企業人才優惠
    對入孵化企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或具有高級資格的經營管理人才可推薦申請長安“優才卡”,享受我鎮各項優惠。


  第十一條  投資在孵企業補貼
  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我鎮在孵企業,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5%給予投資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設立孵化基金補貼
孵化器通過自設、合作共設、引入落戶等方式設立專門的孵化基金,投資在孵化項目、企業的,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5%給予投資補貼,每家孵化器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由鎮科技辦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制定預算和申報指南,受理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申請,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審查,編制年度項目資金計劃預算等。鎮財政分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鎮科技辦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的專項資金預算計劃,鎮財政分局負責審核預算和做好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資助申請和審批流程:
 ?。ㄒ唬┥暾垎挝桓鶕偪萍嫁k發布的資助申請通知提交申請材料。
 ?。ǘ┥暾垎挝辉谝幎ㄉ暾垥r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由鎮科技辦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視為放棄申請。
 ?。ㄈ┬问綄彶楹细竦馁Y助項目,由鎮科技辦對項目進行核查,確定擬資助項目及資助額度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由鎮科技辦會同鎮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經費撥付通知,并由鎮財政分局將資金撥付給資助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孵化器、孵化企業、孵化投融資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1、因違反有關財經、安全生產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未滿兩年的;
  2、存在欠稅、惡意欠薪、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孵化器扶持專項資金的孵化器、企業、金融機構、其它中介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追回騙取的資金,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給予政府各類資助,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獲得專項資金資助后實行??顚S?,科技辦組織、指導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并將每年專項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和有關檢查結果上報鎮政府,配合財政分局根據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鎮科技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暫定試行三年。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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