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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對《長安鎮臨時建筑規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單位:長安鎮
征集時間:2017-10-20至 2017-10-27

為加強我鎮臨時建筑的規劃管理,切實加強對臨時建筑的申請、報建、使用等進行規范,鎮規劃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鎮實際草擬了《長安鎮臨時建筑規劃管理規定》?,F將《長安鎮臨時建筑規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將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給我們。


  地址:東莞市長安鎮德政中路218號鎮政府大樓906室,郵政編碼:523846
  傳真:85534511
  電子郵箱:fzb@dgca.gov.cn

 

 


長安鎮臨時建筑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安鎮臨時建筑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東莞市村鎮規劃管理規定》法規規章,結合長安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長安鎮行政區域內建設、使用臨時建筑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臨時建筑,是指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外在形式包括:臨時性施工用房、施工用圍墻、鐵皮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臨時棚屋等,未采用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三條  鎮規劃管理所在鎮人民政府領導下,遵循規劃控制、節約土地、功能管制、保護生態的原則,對長安鎮臨時建筑建設進行規劃審批,并接受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臨時建筑用地條件和規定


  第四條  臨時建筑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戳腥氤鞘薪诮ㄔO規劃;
 ?。ǘ┎挥绊懜鲗哟纬鞘幸巹澕敖ㄔO項目計劃的實施;
 ?。ㄈ┎挥绊懡诮ㄔO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實施;
 ?。ㄋ模┎粫斐缮鷳B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五條  申報臨時建筑用地的須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R時建筑物用地須提供相應的土地使用證明;
 ?。ǘ偌w土地使用證的,以社區名義向長安財政分局會計核算中心上報《長安鎮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租賃合同審查表》,并取得批復;
 ?。ㄈ┨峁┳鴺宋恢脠D及建筑方案效果圖,由規劃部門組織資料報鎮城建聯席會議及鎮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會議(或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由鎮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會議(或鎮領導班子會議)出具會議紀要,按會議紀要要求執行。
 ?。ㄋ模倥R時建筑用地的,應依法向鎮規劃主管部門申領臨時建筑許可證,并秘鎮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使用土地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興建臨時建筑之前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并簽定安全生產承諾書。在取得規劃許可證之前動工興建,或未按規劃許可證要求興建,或使用期滿沒有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均屬違法建筑。


  第七條  臨時建筑物應與現狀或規劃道路無沖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阻礙交通,屬規劃建設用地,在非生態綠線和非水源保護區范圍。


  第八條  臨時建筑物不得妨礙城市景觀,不得超過2層,高度不得超過8米。


  第九條  臨時建筑物不得辦理產權證和買賣,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條  禁止興建經營性、危險品工廠及倉庫、國家或地方明令嚴禁的行業臨時建筑。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臨時建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批準機關申請延期,延長使用期限不得超1年。


  第十二條  臨時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鎮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可作出提前拆除決定,建設單位應自接拆除通知后的1個月內自行拆除;使用期限屆滿的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需增建臨時建筑的,在許可前應進行公示或組織聽證,并根據居民意見決定是否予以許可。


  第十四條  臨時建筑應做好消防安全生產設施,并報備消防及安全生產部門,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鎮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臨時用地活動和臨時建筑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臨時建筑物使用期滿不自行拆除的,由鎮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國土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在臨時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法臨時用地和違法臨時建筑,由鎮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鎮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各社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中有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檢舉、控告,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以下臨時建筑不適用本規定,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ㄒ唬┯糜趽岆U救災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ǘ┎桓淖兊匦?、地貌,不破壞植被,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構筑物;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長安鎮規劃管理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經鎮規劃部門發出、已超過有效期的《臨時建筑許可證》自動作廢,須按本規定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本規定效力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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