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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原產地證書背頁說明

1. 條件:為享受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下優惠待遇,貨物需為:

(1)進口國可享受關稅減讓的產品;及

(2)符合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相關條款的要求,如適用,還應符合第二章第六條關稅差異的要求。

2. 出口商和收貨人/進口商:在第1欄、第2欄分別列明出口商,收貨人/進口商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

3. 生產商:如已知,在第3欄列明生產商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如有多個生產商,則在第3欄注明“詳見第8欄”,并在第8欄列明每項的生產商信息;如生產商要求信息保密,則可注明“保密”,但相關部門或授權機構可要求提供生產商信息;如生產商詳細信息未知,則可注明“無法提供”。

4. 貨物名稱:第8欄每項貨物名稱必須詳細,以使驗貨的海關關員可以識別。

5.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應根據RCEP聯合委員會按協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條進行轉版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填寫出口貨物的6位HS編碼。

6. 原產地標準:出口商應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第10欄注明賦予貨物原產地的標準:

原產地標準

填入第10欄

(1)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二條(一)完全獲得或生產的貨物

“完全獲得”(WO)

(2)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二條(二)僅使用締約方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

“完全生產”(PE)

(3)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且符合依據協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條進行轉版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貨物:

- 稅則歸類改變

- 區域價值成分

- 化學反應

“稅則歸類改變”(CTC)

“區域價值成分”(RVC)

“化學反應”(CR)

(4)符合協定第三章第四條規定的貨物

“累積規則”(ACU)

(5)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七條規定的貨物

“微小含量”(DMI)

7. 每一項申請享惠的貨物各自符合規定:應注意一批貨物中的所有貨物都必須各自符合規定。

8. 《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每項貨物的《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都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分別列明:

情況

填入第11欄—《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

(1)被進口成員方列入協定附件一附錄,但不滿足協定附件一附錄附加要求(即國內增值20%(DV20))的貨物。

(2)未被進口成員方列入協定附件一附錄,且完全使用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二條(二)的原產材料生產,但在出口成員方僅經過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所規定的微小加工的貨物。

根據第二章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注明為該貨物在出口成員方的生產提供最高價值原產材料的成員方

其他全部情況,包括:

(3)被進口成員方列入協定附件一附錄且滿足協定附件一附錄附加要求(即國內增值20% (DV20))的貨物;

(4)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二條(一)完全獲得或生產的貨物;

(5)未被進口成員方列入協定附件一附錄,且符合依據協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條進行轉版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相關要求的貨物;

(6)未被進口成員方列入協定附件一附錄,完全使用符合協定第三章第二條(二)的原產材料并在出口成員方的生產工序超出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所規定的微小加工的貨物。

注明出口成員方名稱

注:

盡管有上述規定,協定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規定進口方可申請享受以下任一優惠待遇:

-在所有提供了原產貨物生產所使用的原產材料的成員方中,進口成員方對同一原產貨物適用的最高關稅稅率(協定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一));或

-進口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同一原產貨物所適用的最高關稅稅率(協定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二))。

當《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時,根據出口商/生產商和進口商提供的信息,注明適用最高關稅稅率的成員方名稱,如適用協定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一)應在其后標注“*”,如適用協定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二)應在其后標注“**”。例如:澳大利亞*或印度尼西亞**。

9. FOB價格:僅當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為區域價值成分時,需要在第12欄注明FOB價格。

10. 發票:應注明每項商品對應的發票編號和日期。如果有多個發票,應分別注明每項商品對應的發票編號和日期。此發票是指為進口成員方進口貨物而簽發的發票。如進口發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產商簽發的,根據協定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第17欄“第三方發票”應打鉤(√),且簽發發票的公司名稱及國家應在第14欄注明。

11.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如為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九條簽發的背對背原產地證書,第17欄的“背對背證書”應打鉤(√),且第一個出口成員方開具的原始原產地證明的編號、簽發日期、簽發國家、《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應在第14欄注明。如有經核準出口商編號,也應在第14欄注明。

12. 補發:如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補發證書,第17欄“補發”應打鉤(√)。

13. 經認證的副本:如根據協定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簽發經認證原產地證書副本,“經認證的副本”字樣和“經認證的副本”簽發日期應在第14欄注明。

14. 官方使用: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根據其國內法律法規,在第5欄相應框內打鉤(√)。

15. 備注:第14欄僅應在必要時填寫,并包括本背頁說明第10、11、13項所規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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