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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14: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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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背頁說明 第 1 欄:注明出口人的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 2 欄:注明收貨人的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 3 欄:注明生產商的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上的貨物生產商不止一個時,其他的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也必須列明。如果出口人或者生產商希望該信息保密時,也可以接受在該欄注明“應要求向海關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產商與出口商相同時,該欄只須填寫“相同”(SAME)。 第 4 欄:注明運輸方式和路線,并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編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第 5 欄:由進口成員方海關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議是否給予優惠待遇。 第 6 欄:注明項目編號。 第 7 欄:該欄的貨品名稱必須詳細,以使驗貨的海關官員可以識別,并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 HS 編碼的貨名對應。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包裝件數和種類也應當列明。每一項貨物的 HS 編碼應當為貨物進口國的 6 位 HS 編碼。 第 8 欄:從締約一方出口到另締約一方可享受優惠待遇的貨物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據特定原產地規則可做調整) 1.符合原產地規則規定,在出口成員方內完全獲得的產品; 2.為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使用非原產于中國、巴基斯坦或者無法確定原產地的原材料生產和加工產品時,所用這種原材料的總價值不超過由此生產或者獲得的產品的離岸價格的 60%,且最后生產工序在該出口成員方境內完成; 3.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第十六條的產品,且該產品在締約一方被用于生產可享受另締約一方優惠待遇的最終產品時,如在最終產品中原產于中國、巴基斯坦成分總計不少于最終產品的40%,則該產品應當視為原產于對最終產品進行生產或加工的成員方; 或者 4.符合原產地規則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應當視為在締約一方進行了充分加工的貨物 若貨物符合上述標準,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書第八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享受優惠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準: 第 9 欄:該欄應當注明毛重的公斤數。其他的按慣例能準確表明數量的計量單位,如體積、件數也可用于該欄。離岸價格應該是出口人向簽證機構申報的發票價格。 第 10 欄:該欄應當注明發票號和發票日期。 第 11 欄:如有要求,該欄可注明訂單號,信用證號等。 第 12 欄:該欄必須由出口人填制、簽名、簽署日期和加蓋印章。 第 13 欄:該欄必須由簽證機構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署日期和加蓋簽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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