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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17:38:59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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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獲批的英國《2021年國家安全和投資法》于2022年1月4日正式生效,此法將加強其政府在調查和干預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收購及其他交易方面的權力。近日,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中國能源業務主管律師孫曄在英國駐華使館舉辦的國際投資圓桌會議上稱,與現有制度不同,英國政府將有權對所有境內外投資者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并據此禁止或附條件批準交易。這使得該法將對赴英國投資的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 17個重點行業最受關注 據了解,英國政府認為,針對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的外國收購方購買英國企業、資產和技術的活動,此前立法無法提供充分保護。涉及國家安全風險的核心領域為國家基礎設施行業、先進技術、軍用和軍民兩用技術以及政府和緊急服務部門的直接供應商。 孫曄稱,英國《國家安全和投資法》將適用于任何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投資,包括收購獲得對投資目標的策略施加“重大影響”能力(“重大影響”對投資比例的要求較低,甚至在特定條件下可低于15%),以及收購獲得資產(包括土地和知識產權等)控制權。 “在英國開展經營或者向位于英國境內的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的買賣方,尤其當標的活躍于17個重點行業時,無論其營業額或供應份額如何,都將受到影響?!睂O曄說。 據了解,這17個重點行業為:先進材料、高端機器人、人工智能、民用核能、通訊、計算機硬件、政府部門關鍵供應商、緊急服務部門關鍵供應商、加密認證、數據基礎設施、國防、能源、軍用或軍民兩用技術、量子技術、衛星和空間科技、合成生物學及交通。孫曄稱,英國政府將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都有主動審查權(不論成交額高低)。投資者也可以主動申報。針對17個敏感行業,英國《國家安全和投資法》則針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設定了強制申報制度,即未經批準交易不得交割,違規交易將被自動認定為無效,相關企業和個人也將被處罰款和監禁。 孫曄說,在投資者提交申報后,政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放行相關交易。如果政府決定啟動實質性審查,則將發布主動審查通知,并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如有必要,可以將實質審核期限再延長45個工作日。如與投資雙方達成一致,實質審核期限還可以進一步延長。投資者應要求準備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核期限,因此實踐中審核期限將更長。經審查,如果英國政府認為相關交易存在國家安全風險,則有權實施相應救濟措施。典型的措施包括:降低收購比例、限制投資者獲取關鍵商業信息、限制投資者接觸特定敏感地點或項目等。此外,英國政府明確,在極端情況下有權封鎖甚至要求撤銷相關交易。此外,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具有一定溯及力。自該法實施之日(2022年1月4日)起,英國政府將有權主動審查任何2020年11月12日至該法實施日間完成交割的交易。這一權力可在該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或政府知悉交易起6個月內(二者中較晚者)行使,但至晚不得超過交易交割后5年。 對此,企業該如何應對?孫曄認為,企業應當聯合顧問和中介考慮其交易是否可能受到英國政府的審查。如果企業涉足17個重點行業中的一個或多個,則應審查修訂后的行業(及相關活動)定義草案,以確定是否列入其中。如果特定交易中存在“召見”風險或者不清楚其是否應適用該制度,則企業還應考慮聯系英國商業、能源與工業戰略部。 資產收購不適用強制申報制度 2021年11月2日,英國政府就內閣大臣應當如何行使審查權頒布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強調,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下的審查權將僅被用作保障英國國家安全,是否行使審查權仍應當由內閣大臣依個案決定,預期需要納入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收購目標的業務是否可能威脅國家安全;投資者是否具有某些特性,致使其在收購后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收購后投資者對目標的控制權大小。 針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施行前簽署的交易,孫曄表示,根據英國《國家安全和投資法》,在該法實施日(2022年1月4日)前簽署合同的交易,如果收購標的涉及17個敏感行業之一,也必須申報。但是,英國商業、能源和產業戰略部(BEIS)下設的投資安全中心(ISU)直到新法實施日起才開始接受申報?!拔覀儚腎SU官員處了解到,ISU在新法實施日前仍接受來自投資者的非正式溝通,并愿意提供指導意見。因此我們建議處于過渡期內的投資者仍應就申報事宜盡早主動與ISU聯系?!睂O曄說。 孫曄稱,根據英國《國家安全和投資法》,針對17個敏感行業的投資,觸發強制申報的情形有兩種:其一,投資者獲得或增加投資目標的股權或投票權跨越了25%、50%或75%的門檻;其二,投資者獲得的投票權足以使其確保通過或阻止通過任何一項與投資標的業務相關的決議。此外,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可適用于域外主體。例如當投資者收購一家向英國境內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非英國實體時,如果相關產品和服務屬于強制申報行業,且交易已經達到申報門檻時,投資者仍須履行強制申報義務。她表示,這一機制與許多其他國家的外商直接投資制度仍有顯著不同,后者通常僅針對在當地設有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的投資標的行使審查權。 據了解,資產收購不適用強制申報制度,但可能會被“召見”。當可獲得控制權的資產收購屬于以下幾類時,可能會被納入審查范疇:土地、有形動產(例如,用于制作國防部件的機器),或具備工業、商業或其他經濟價值的方案、信息或技術(例如,設計、源代碼或軟件)。相關資產的范圍:位于英國境內,或者其使用方式與在英國開展的活動相關,或者向英國境內人員供應商品或服務。預計資產收購受到英國政府干預的幾率很小,除非資產構成實體在重點行業相關活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土地位于敏感位置(例如,土地靠近軍事基地)。倘若收購某資產的權利或權益將使得收購方能夠使用該資產或者指示或控制其使用方式,則這種收購即為“觸發事件”。 不過,孫曄稱,現階段尚無制定投資者“白名單”的計劃。但英國《國家安全和投資法》第6條確實授予了內閣大臣根據特定投資者的情況對其免除適用強制申報制度的權力,因此不排除未來英國政府行使該權力的可能。所有交易(尤其是收購上市公司的交易)信息保密至關重要,這也是投資者特別關注的問題。孫曄表示,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項下保密機制將不同于英國兼并控制審查,內閣大臣只需在作出最終決定的時候公開相關信息,并且內閣大臣只有在少數情況下(例如出于行使職權或協助刑事偵查需要)才能根據《國家安全和投資法》第54條的規定與其他政府機構分享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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